标准编写注意事项——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标准的资料性补充要素,并且是一个可选要素。
1. 一般规则
在编写标准的过程中可能引用了许多其他文件,这些被引用的文件中,凡是规范性引用的,已经列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除此之外,标准中还会资料性引用一些文件,这些文件不应被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当需要将它们明确列出时,应列入“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资料性补充要素,并且是一个可选要素。在为了便于査询,需要将标准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列出时,可设置“参考文献”这一要素。“参考文献”则应设置在最后一个附录之后。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将参考文献编成一个资料性附录,因为它是与附录不同的独立的资料性补充要素。
2. 可列出的文献
(1)标准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
标准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包括:
——标准条文中提及的文件;
——标准条文中的注、图注、表注中提及的文件;
——标准中资料性附录提及的文件;
——标准中的示例所使用或提及的文件;
——“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在定义后的方括号中标出的术语和定义所出自的文件;
——摘抄形式引用时,在方括号中标出的摘抄内容所出自的文件。
(2)标准起草过程中依据或参考的文件
除了在标准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外,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依据或参考过的文件也可列入参考文献。
3. 编排形式
在文献淸单中的每个参考文献前应在方括号中给出序号。文献淸单中所列的文献(含在线文献)以及文献的排列顺序等均与对规范性引用文件淸单的规定一致。参考文献中如果列出国际、国外标准或其他国际、国外文献,则应直接给出原文,无须将原文翻译后给出中文译名。这一点不同于对规范性引用文件淸单的规定。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淸单中,如列出国际、国外标准则应在标准编号后给出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当正在起草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一致性程度时,如果将国际标准中的参考文献用我国文件代替,则在我国文件的名称之后的圆括号中标示这些我国文件与对应的国际文件之间的一致性程度时,可采取较灵活的做法:
——不标示一致性程度标识;
——仅给出相应的国际文件的代号和顺序号;
——标示一致性程度标识。
4.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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