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注意事项——全称、简称和缩略语
全称与简称是指中文之间的省略关系。缩略语是指外文中相对于全拼形式的缩写形式。
1. 简称
在汉语中,当一个词组的字数超过三个,使用时就会感觉冗长,往往有使用简称的需求。
给出简称要采取主动原则。对于有使用简称需求的词组,主动提出统一的简称供大家使用,是一种明智的做法。例如,短语“采用国际标准”简称为“采标”;短语“国家经营”简称为“国营”。这样可以避免不同的使用者自行缩略,出现不同的简称。
如果标准中某个词语需要使用简称,则条文中第一次出现该词语时,应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简称,随后的条款中应使用该简称。
2. 缩略语
在我国标准中,缩略语专指由外文词组构成的短语的缩写形式,即缩略语均由拉丁字母组成。
一般的原则为,缩略语由大写拉丁字母组成,每个字母后面没有下脚点(例如:DNA)。特殊情况下,来源于字词首字母的缩略语由小写拉丁字母组成,每个字母后有一个下脚点(例如:a.c.)。
应慎重使用由拉丁字母组成的缩略语,只有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并且在标准中随后需要多次使用某缩略语时,才应规定并使用该缩略语。在标准中未给出缩略语清单,即没有设置“缩略语”或“符号和缩略语”等要素时,如果需要使用缩略语,则在标准的条文中第一次出现某缩略语时,应先给出完整的中文词语或术语,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缩略语,以后则使用该缩略语。例如:脱氧核糖核酸(DNA);交流电(a.c.)。
3. 机构的全称、简称和外文缩写
标准中使用的组织机构的名称应是该机构正式发布的全称和简称或外文缩写形式,不可随意编造。
标准中使用组织机构名称时,一般应使用全称。如果需要使用中文简称并多次使用时,则应在第一次出现全称的后面的圆括号中给出简称,以后则应使用简称。国际或国外的组织机构,如果需要使用外文缩写形式,则首次使用时应使用正式的中文名称,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外文缩写,例如:美国石油学会(API)。
标准中是使用组织机构的全称还是简称,是使用中文名称还是英文缩写,决定于该机构的全称、简称或外文缩写的使用频度,哪一种使用频度高则使用哪一种形式。例如中文名称“国际标准化组织”,外文缩写“ISO”,通常使用“ISO”。一旦使用简称或外文缩写形式则应符合上文给出的规范的表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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