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的20个常见问题解读
新《标准化法》将首次将团体标准纳入法律体系,按标准制定主体不同,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
通过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综上所述,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现阶段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或者“团体标准制修订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ttstd.cn)”上声明公开。
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不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能发布团体标准,包括慈善组织、基金会。
2017年11月,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出台《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团体标准化工作,可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参照适用该意见。
(6)在标准化方面提供服务。
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主要为本社会团体的标准专项经费、赞助、集资,或对团体标准使用者以不同的形式收取包括培训、资料、文本等在内的经费。 为鼓励和支持团体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政府部门可对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给予经费等支持政策。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规定,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2-2018)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通过良好行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名单,可以树立标杆,激励社会团体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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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规定,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鼓励转化为国家标准。
国外标准化组织和机构有哪些?
(2)区域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等。
(4)世界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标准化组织或机构: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美国石油学会(API)、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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